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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的行政强制
其它;一般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    职权;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6-03-23,发布日期:2016-03-23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摘 要 】

职权名称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的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230000-04-0-1092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563 号):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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