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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其它;一般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鉴定证书; 农业机械; 职权; | |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职权名称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3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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