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其它;一般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职权; 捕捞; 种质; | |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职权名称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8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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