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其它;一般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种质;    职权;    境外;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摘 要 】

职权名称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授权许可】

Free   

  文献评价指标  
  下载次数:10次 浏览次数:4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