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 |
其它;一般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种质; 职权; 境外; | |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职权名称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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