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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采访; 器材; 进境;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9-05-14,发布日期:2009-05-14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附件1)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见附件2)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 授权许可】
Free
【 图 表 】
2.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
附件:1.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