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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关于台湾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器材; 采访; 海关;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9-06-01,发布日期:2009-06-01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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