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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12号建议的答复 | |
其它;规范性文件 | |
国家能源局 | |
关键词: 煤矿; 淘汰落后产能; 煤矿安监局; | |
学科分类:能源(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5-08-19,发布日期:2015-08-19 | |
来源: 国家能源局网站 |
【 摘 要 】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三类煤矿”关闭退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煤矿安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矿关闭退出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对“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了安排。2010年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等文件,逐年下发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方法,强化监督考核,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扎实开展。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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