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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63号建议的答复 | |
其它;规范性文件 | |
国家能源局 | |
关键词: 淘汰落后产能; 打非治违; 煤矿; | |
学科分类:能源(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5-07-10,发布日期:2015-07-10 | |
来源: 国家能源局网站 |
【 摘 要 】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小煤矿整顿有关规定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2号),要求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对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出部署,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范围。国发〔2010〕7号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定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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