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静脉输液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输液; 静脉; 临床; | |
学科分类:医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9-07,发布日期:2016-09-07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提高我省药物合理使用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我委决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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