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29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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