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关键词: 废物; 医疗; 转移; | |
学科分类:医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4-05-09,发布日期:2014-05-09 | |
来源: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
【 摘 要 】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津环保固〔2014〕47号)要求,我市重新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见附件)执行。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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