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号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进口商; 香港; 出口;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9-01-14,发布日期:2009-01-14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84号公告规定,现将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具体税则号列见附件1),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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