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关键词: 进口药品; 药品; 进口; | |
学科分类:药理学 | |
中国|中文 | |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 摘 要 】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增加深圳市和珠海市为进口药品报关口岸。深圳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珠海市的口岸报验工作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单位可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深圳和珠海二市组织药品进口并办理报验手续。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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