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关键词: 药品; 国家药品; 进口药品; | |
学科分类:药理学 | |
中国|中文 | |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 摘 要 】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公告如下: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 授权许可】
Free
本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