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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19号(资源环境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 函;规范性文件 | |
| 国家能源局 | |
| 关键词: 国家能源局; 淘汰落后产能; 煤炭行业; | |
| 学科分类:能源(综合) | |
| 中国|中文 | |
| 实施日期:2015-09-14,发布日期:2015-09-14 | |
| 来源: 国家能源局网站 | |
【 摘 要 】
您提出的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对“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了安排。2010年以来,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118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等文件,逐年制定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监督考核,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扎实开展。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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