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73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53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4

 


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全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中组部、人社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人社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继续紧缺人才,用于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设立专家服务基地。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部门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围绕重庆市发展战略、重点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具有较强的专家集聚能力和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申请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基地建设配套资金,能为基地的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二)基地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能与对口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定期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六条  服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七条  专家服务基地按下列程序申报核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照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四)核准。市人力社保局依据专家评估意见,核准专家服务基地入选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授牌。经核准的专家服务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基地围绕本地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和基层单位、企业、居民、农户等的实际需求,建立智力需求项目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智力需求项目信息资源。

第九条  基地与市内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单位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