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发〔2015〕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22印发

 

 

附件:

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第四条 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列入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上年度省环保厅已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实施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州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州级参评企业范围由各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部等《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要求确定。

第五条 省环保厅成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州开展市州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市州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参评企业的自查自报、核实补充市州级监管信息、提出初评建议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属于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价定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评级。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评价工作费用。

第七条 环保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十项:

1、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及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

3、废物(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4、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5、违法排污情况;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7、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