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农委、农机局:
随着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和我省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的日渐完善,全省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牌证核发的各项行政许可业务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规范和加强管理。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1]47号),要求加大治理力度,依法规范牌证核发业务。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我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业务,省农委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有关法规,增强对法规和标准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是法规赋予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规定,按照农业部规章、规范确定的形式和流程实施行政许可。各地要进一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以及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许可业务规范(试行)》的规定,正确理解上述一系列法规、标准的实质,将其作为本次专项治理的依据和今后实施行政许可的准则。
二、认真核查,全面治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问题
各地要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实施资格及条件、实施项目及范围、实施程序及形式、行政许可实施保障及收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方面入手,认真细致地筛查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中的问题和不足。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政许可业务人员是否符合业务岗位管理规定。三是核发号牌、行驶证及拖拉机登记证书是否超过国家法规和标准定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范围。四是制作、核发驾驶证是否严格依法审查申领或者办理条件。五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业务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六是行政许可业务管理和办理的全程信息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七是行政许可凭证及业务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八是行政许可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九是行政许可档案是否严整、有效和规范。十是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十一是行政许可专用品定制及库存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规定制专用品、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发放牌证和给下级组织预发专用品存量的行为。
三、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自2011年10月开始,至2012年5月结束。各地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自身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实现纠正错误、改进问题、依法规范、管理有序、严明纪律的目标。各地要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一要清理并撤销或者退办超越法定项目、权限和条件的违规许可。二要不折不扣地按农业部规定,约束和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并消除影响。三要对情节严重的问题追查责任,必要时停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资格。各市(地)要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目标和进度,理清思路和方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年底前要对各县(市)逐一开展专项检查,2012年5月底前要对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将对问题教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督办。各市(地)要2011年11月底前和2012年6月底前分别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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