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部署安排,为全面推进我省村级卫生机构改革,筑牢农村卫生网底,现对全省村级卫生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查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统计范围为本地制定的卫生发展规划确定的村卫生机构,但总体上,必须严格执行“一村(指行政村)一所”原则,每个村只能有一个村卫生机构。一个行政村存在两所以上村卫生机构的,且仍执行原有运行体制和机制的,在上报时必须合并到一个村卫生机构中统计。行政村辖区内未设置村卫生机构的,仍要填报行政村名称,其中涉及人员的数据不填写,其它数据仍要填写。农垦、森工系统举办的相当于村级的卫生机构在调查统计范围内,由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组织填报并负责汇总,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计。
二、说明
本次调查统计表各项目,请按照统计表下的“填表说明”填写。
三、要求
(一)有效组织。此次数据调查统计将做为推进村级卫生机构的唯一基础数据使用,并做为历史数据存档,因此,此次调查统计对于深化全省医改具有重大意义。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工作、对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负责的精神,高效组织好此次调查统计工作。此次调查统计由卫生厅医改办全面负责督办、审核,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对本地本行业数据进行分级汇总,并逐级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临时抽调得力人员,按照省厅要求,全面组织统计和填报工作,并逐项做好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村卫生机构要对所属人员逐一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本村卫生机构汇总后报所在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以村为单位汇总后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由县(市、区)卫生局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后,分别报所在市(地)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市(地)卫生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存档并报卫生厅核对,省卫生厅医改办分别以县(市、区)、市(地)和农垦、森工系统为单位进行汇总。数据调查统计坚决杜绝应付、虚报、漏报、错报有关数据,凡失真数据,本着错不改、低不调、虚报就最低原则予以运用,所带来的工作后果及责任是哪一级造成的,由哪一级机构和人员承担。农垦、森工系统参照上述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按时上报。全省村级卫生机构调查统计工作将于10月26日结束,由各县(市、区)、农垦、森工总局各分局卫生局直接上报卫生厅医改办,同时上报所在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卫生厅医改办将于10月25日同时结束全省汇总工作,不再给各地修改数据时间。请各地据此安排好工作时间,及时将调查统计表电子版邮至卫生厅医改办,邮箱:wstygb@163.com
(四)及时沟通。各时、各部门要及时与卫生厅医改办加强沟通,对有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避免工作上出现不必要的误差。卫生厅医改办联系人:金红兵、王国栋,电话:0451-85971130、85985928。
(五)参加培训。10月23日8:30时,省卫生厅将在十二楼召开全省村卫生机构及人员调查统计会议,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厅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赵忠厚,将做重要讲话,并对村卫生机构及人员调查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请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主管医改工作的副局长、卫生厅信息统计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卫生厅药政处、农卫处负责同志及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参会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附件:1. 全省村级医务人员登记表。
2. 全省村级卫生机构调查统计表。
 
 
 
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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