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办: 

  根据《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浙生态发〔2009〕6号)和《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9〕 7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示范创建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主要对象 

  (一)2009年命名的第二批省级生态县(市、区):桐庐县、淳安县、宁海县、长兴县、嘉善县、桐乡市、临海市、云和县、庆元县; 

  (二)2009年命名省级生态乡镇(街道)。 

  二、复查主要方法 

  (一)采取各地自查,省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桐庐本月被环保部命名为国家生态县,本次复查以自查为主。 

  (二)省抽查将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 

  三、复查要求 

  (一)省级生态乡镇的复查与省级生态县(市、区)的复查结合开展。9个省级生态县(市、区)的乡镇,自查100%,省抽查20%以上;省级生态乡镇,自查 100%,抽查1-2个乡镇。复查与2011年申报的省级生态乡镇抽查审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检查重点: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环境基础设施应建而未建,或建而闲置,或污染处理效果不佳的;区域产业污染问题突出的;环境污染信访集中或长期未有效解决 的;农村和集镇环境脏、乱、差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生态县和乡镇命名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进展或退 步的。 

  (三)时间要求:8月开展自查,9月1日前设区市生态办向省生态办报送自查报告;9月省生态办、省环保厅组织抽查,10月15日前完成复查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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