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通〔2012〕4号

  现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
  该标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