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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中文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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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章章名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 二、将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简称”修改为“统称”,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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