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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