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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省级;    干部;    省直;   
学科分类: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4-03-12,发布日期:2004-03-12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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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部《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和哈尔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对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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