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省级; 干部; 省直; | |
学科分类: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4-03-12,发布日期:2004-03-12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 摘 要 】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部《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和哈尔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对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400元。【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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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 2KB | HTML | downlo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