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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
通知;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作业;    罚款;    特种;   
学科分类:能源(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5-08-31,发布日期:2015-08-31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摘 要 】

省煤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处罚标准 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完全没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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