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 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计生委; 卫生; 中医药; | |
学科分类: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5-10-27,发布日期:2015-10-27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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