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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其它;一般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种子;    审定;    职权;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摘 要 】

职权名称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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