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
其它;一般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渔业; 船舶; 职权; | |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职权名称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5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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