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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其它;一般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 注销;    农业机械;    维修;   
学科分类:农业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6-03-24,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摘 要 】
职权名称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7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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