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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规定;规范性文件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
关键词: 离休干部; 安置; 补充规定; | |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1984-03-31,发布日期:1984-03-31 |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 摘 要 】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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