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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函;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 保健食品;    试食;    审评;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1-04-22,发布日期:2011-04-22
来源: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二、6月20日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补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自6月20日起受理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中应当包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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