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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
通知;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键词: 统计;    环境;    二十年;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2-06-08,发布日期:2012-06-08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 摘 要 】
各设市区环保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环办函〔2012〕676号)精神,为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纪念环境统计制度建立30年,促进环境统计事业发展,将对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表彰,请各市环保部门和厅有关直属单位负责认定和收集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填写《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6月13日将纸质件和电子件报省厅总量处。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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