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北京市2005年排污申报登记通告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 污染物; 排放; | |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8-03-25,发布日期:2008-03-25 | |
来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
【 摘 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2005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和产生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区的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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