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 关于规范天津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 |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关键词: 托幼; 卫生; 评价; | |
| 学科分类:医学(综合) | |
| 中国|中文 | |
| 实施日期:2011-11-25,发布日期:2011-11-25 | |
| 来源: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 |
【 摘 要 】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教育局,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保障儿童健康,依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经研究,市卫生局与市教委共同决定,凡新设立的各类型托幼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招生前必须进行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工作由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实施。附件: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3.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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