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2008年度未报送自查报告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通报 | |
通报;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关键词: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学科分类:电子与电气工程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9-06-17,发布日期:2009-06-17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
【 摘 要 】
关于未报送2008年度自查报告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通报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获证企业应当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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