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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保证金;    反倾销;    征收;   
学科分类:化学工程(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4-02-18,发布日期:2014-02-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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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2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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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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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150KB Image download
2.四氯乙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39KB TEXT download
【 图 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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