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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稀土;    填报;    附件;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1-06-02,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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