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4号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自卸车; 先征; 进口;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8-04-14,发布日期:2008-04-14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主要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授权许可】
Free
【 图 表 】
附件: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