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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免税;    不予;    商品目录;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7-05-17,发布日期:2007-05-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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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已经财政部对外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为此,根据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针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1、2)。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除根据上述税则税目的调整及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外,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 二、自2007年5月25日起,对于仍需按照《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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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7年调整对照表 132KB TEXT download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7年调整) 384KB TEXT 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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