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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6号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税则;    反倾销;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6-11-09,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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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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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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