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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转运; 货物;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4-04-29,发布日期:2004-04-29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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