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企业; 认证; 商品;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5-11-25,发布日期:2015-11-25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 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 356项商品编码。 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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