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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157号(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决定;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通关;    捕捞;    农业部;   
学科分类:水产科学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4-11-01,发布日期:2014-10-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附件所列水产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农业部不再签发纸质版《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办法为: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办结后,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申请单位,并实时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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