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 关键词: 税号; 炼焦煤; | |
| 学科分类:能源(综合) | |
| 中国|中文 | |
| 实施日期:2014-10-15,发布日期:2014-10-14 |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 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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