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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号(关于启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备案;    海关总署;    系统;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4-01-21,发布日期:2014-01-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提高备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海关总署近日在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用。为保证原系统向新系统的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将实现办理备案相关事项的全程无纸化。新系统启用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续展申请、备案变更申请和备案注销申请等事宜(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无需再向海关总署寄送纸面申请文件。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新系统应当事先进行用户注册。原系统已注册用户仍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新系统。但2014年1月1日前在原系统已注册用户,在2014年2月17日前尚未向海关总署提交纸面备案申请且未缴纳备案费用的,应当在使用新系统前重新注册。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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