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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反倾销税; 进口; 对苯二甲; | |
学科分类:化学工程(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0-08-11,发布日期:2010-08-11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 授权许可】
Free
【 图 表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t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