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反倾销税;    进口;    对苯二甲;   
学科分类:化学工程(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0-08-11,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 授权许可】

Free   

【 图 表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7号.tiff

  文献评价指标  
  下载次数:39次 浏览次数:6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