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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号(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先征;    进口;    后退;   
学科分类:工程和技术(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8-02-14,发布日期:2008-02-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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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表 】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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