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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关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单证提交事宜)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键词: 海关;    发票;    反倾销;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7-12-21,发布日期:2007-12-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 摘 要 】
根据有关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货物的,应按照有关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以便海关据此确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征收比率或反倾销税税率。对于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海关已经执行有关反倾销措施,而进口经营单位事后又向海关补充提交上述证明或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进口经营单位在反倾销保证金或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存续期间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可以接受,并根据查证核实后的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对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或实施的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予以调整。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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