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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相关问题的复函
函;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    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   
学科分类:药理学
中国|中文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摘 要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医用分子筛制氧相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作为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其在医疗机构使用应遵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要求,无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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