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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 | |
函;规范性文件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关键词: 附件; 食品; 监督;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2-08-13,发布日期:2012-08-13 | |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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